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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版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景区将建免费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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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15: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四川省旅游局获悉,《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通过,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首次增加了景区优惠的相关内容,以及对旅游资源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景区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中首次增加景区优惠政策的条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四川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但该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条款,而是一条指导线条款。”
     另外,新《条例》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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