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旅行社分社。 第三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旅行社应当设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安全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并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员工(指签订劳动合同者,下同)总数达50人及以上,或年组织接待人数达到5万人天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员工总数在10人及以上,不足50人或组织接待人数在1万人天以上、5万人天以下的,应明确具体部门兼管安全管理工作; (三)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三)投入必要资金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制定安全防范及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五)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条款; (六)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明确提示,并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工作台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八)组织出境旅游,应当按规定制作并携带好游客安全信息卡; (九)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岗位职责、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十)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 (十一)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旅游等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应当根据国家、各地风险提示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1.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2.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4.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旅行社应当组织员工开展安全专题培训,安全技能操作实践;建立备查机制,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七条 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或领队证。 第八条 旅行社经营场所要做好财务、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火灾、刑事、治安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旅行社工作人员职责 第九条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责任意识; (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职责 (一)负责所在旅行社日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培训,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做好旅行社业务相关及旅行社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接待大型旅游团队或重点团队时应当安排专人随团负责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或向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人员职责 (一)树立安全服务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旅游者和企业安全; (二)掌握旅游安全知识,熟知所带团队人员情况、旅游行程情况、行程安全隐患及应对基本方法; (三)履行告知、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旅行社及当地相关部门。 第五章 旅游产品设计 第十二条 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为旅游者安排的交通工具和住宿、餐饮、娱乐及购物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关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本社的旅游产品,对具体行程中可能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六章 旅游合同 第十五条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含有安全内容条款。 第十六条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与法定代理人订立旅游合同。 第十七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告知旅游者出发信息、重要联络信息、行前准备事项、旅游目的地信息、文明旅游提示、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重大安全警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争议和投诉受理渠道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为旅游者提供单项委托、特种旅游、临时变更单项服务应当签订合同,并应明确各方旅游安全责任。 第七章 旅游运输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应当提醒游客遵守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乘坐具有旅游营运资质、各种证照齐全、安全管理规范、旅游线路成熟、安全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旅游车船,应当与车船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前乘客门侧第一排设置“导游专座”。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当提醒驾驶员在旅游团队首次行车前播放安全温馨提示片,严格控制车速、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提醒和演示旅游车辆应急通道打开方式,提醒游客系安全带、不能将身体伸出车外、严禁车辆行驶中在车内走动、严禁向车外抛物等安全事项。 第八章
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导游或领队人员应当熟悉旅游行程,了解目的地天气、宗教、政治等情况变化,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漂流、蹦极、骑马、射箭、武术、自驾车队等高危、特种旅游项目时,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含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旅游合同,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且以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并随时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接待重点和大型旅游团队时,应安排专人落实安全工作;在接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和特种旅游者时,应安排掌握相应急救知识的导游进行接待。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对于一般、较大、重大和外国人在川伤亡事故,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三)立即向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通知伤亡者家属及单位;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属于入境旅游者的伤害事故,由外事等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相关单位; (八)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汲取教训,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旅行社应当履行报告的义务。 (一)发生一般(Ⅵ级)旅游安全事故(3名游客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食物中毒,或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二)发生较大(Ⅲ级)旅游安全事故(3名以上1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境外游客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重伤,或具有一定整治和社会影响涉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三)发生重大(Ⅱ级)旅游安全事故(10名以上3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四)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旅游安全事故(30名以上游客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旅行社应当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对结果进行通报,以吸取教训,并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境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我国驻所在国家(城市)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旅游保险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当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印发的《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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